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黑河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行使委员权利,积极履行委员义务,真正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推动黑河市跨越发展、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努力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理念,努力在增进民生福祉上作出新贡献、发挥新作用;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并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实施,我市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情况,我市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种专题协商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随时提出提案。
鼓励界别委员之间共同研究撰写提案,提交联名提案、界别提案或社情民意等,确保委员届内至少提交一份提案或社情民意。
第十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由市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培训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六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考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工作。更加灵活的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加强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方式的运用,增加政协微信公众号平台的使用功能,充分利用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家微信工作群,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挖掘完善现有的黑河政协提案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善委员履职信息功能。
第十八条 提供履职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在召开专委会工作会议时通报全年工作计划;应根据工作计划为所联系界别委员提供参加调研、视察、考察等履职活动的机会。市政协每届内为住黑河市的省政协委员提供至少一次参与政协组织的活动;县(市)区政协每届内为住本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提供至少一次参与政协组织的活动。
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保证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利用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家微信群。
建立各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履职常态化、标准化、统一化管理制度,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对所管辖的住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协委员联络处提供委员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履职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畅通。
第二十条 进一步发挥住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履职作用。市政协领导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到县(市)区开展调研、视察、考察时,应尽量邀请住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并听取委员对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委员党小组学习机制,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等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制定届内委员学习培训计划,为委员争取和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协组织及各部门要给与政协委员履职相关保障支持。委员协商产生后,市政协办公室应统一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告知委员权利和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在时间、工作安排和相关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培训等履职情况统计。定期上报,年终汇总,委员履职情况作为届内评优、调整和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各专门委员会应认真负责,详细填写每位委员履职活动记录,并及时安排委员参加各项履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政协秘书长批准后有效。各专门委员会将委员、常委参加会议请假及参加其他政协活动的请假情况记录到委员履职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加强会风会纪建设,切实保证政协组织召开各种会议的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报批规定。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或做出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有关决议、决定、规定的委员,依据情节,经有关程序,对其作出警示提醒、劝诫、劝辞及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二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委员职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因工作岗位变化(含工作调动离开本市)失去代表性的;
(二)因身体原因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经组织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有违反政协章程及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八条 委员履职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专委会主任)对其进行警示提醒: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一次的;
(二)常务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一次的;
(三)连续二年未提交提案(联名提案)或社情民意的(按全体会议年度)。
第二十九条 委员履职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劝诫或劝辞意见,本人不同意辞去委员资格者,提交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一届内累计两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常务委员中一届内累计两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届内未提交提案(联名提案)或社情民意的;
(四)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委员对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或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规范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黑河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届期内市政协委员。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为出席市政协全会及其常委会,参加市政协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履职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一)出席全体会议情况。包括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讨论发言情况。
(二)出席常委会议情况。包括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讨论发言情况。
(三)提交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情况。包括进行大会发言和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其他会议发言等情况。
(四)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包括个人提案、联名提案(界别委员之间可共同研究撰写提交联名提案),重点提案,优秀提案情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及采用等情况。
(五)参加调研、视察、考察情况。包括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情况,参与撰写报告和成果转化情况,在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情况等。
(六)参加各种履职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处、学习文史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委员培训、学习报告会、知识讲座、委员活动日、专题座谈会及其他协商议政活动情况;参加市政协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在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情况等。
(七)住各县(市)区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委托各县(市)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其他活动情况。
(八)发表有关体现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文章情况。包括以政协委员名义在国家、省、市(地)级报刊及官网上发表文章,在市政协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公众号发表文章,在黑河日报、《北方时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等情况。
(九)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包括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征求意见会等活动情况。
(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情况。包括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情况;个人所属企业为地方财政纳税情况;帮助地方解决有社会影响的实际问题及其他特殊贡献。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采取平时统计、年度考核、届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建立委员年度履职电子档案。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处负责汇总存档,各专委会做好基础性和专项性统计填报。专委会要合理安排委员开展活动,要严肃认真记录委员履职情况,及时通知、协助委员填写、核对履职信息,每年12月末完成年度内委员履职档案《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报告》上报工作。
(一)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进行大会发言和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情况,参加各专委会工作会议、调研、视察、考察等情况,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委员培训、学习、报告会等情况,参加市政协安排的市直相关部门活动情况等由各专委会收集、记录统计,及时提供给委员,并协助委员记入履职档案;出席由市政协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及其他活动情况的委员、常委名单由办公室协助提供给各专委会。
(二)提案、优秀提案情况,委员提交提案(联名提案)、立案、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各专委会整理数据信息,并由各专委会协助委员记入履职档案。(专委会可登录委员提案管理系统查看本委委员提交提案情况)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信息采用、转化和获奖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统计确认,提供给各专委会记入委员履职档案。
(四)住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在当地的履职情况委托各县(市)区政协负责统计,并于每年十二月末将委员履职报告报送市政协分管的各专委会,由专委会收集统一报送市政协委员联络处汇总、建档。
(五)各专委会要做好日常委员履职记录,定期向委员公布委员履职情况,委员履职报告采取年终专委会对所属委员统一整理汇总,并请委员核对履职情况。委员履职考评分为称职、优秀、不称职三个等次。
称职:参加政协全会、常委会,并参加其他履职内容至少一项的。
优秀:参加委员十项履职内容较多的为优秀考核标准。
不称职:年度内参加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未按规定请假超过两次的,年度内无任何理由没有参加政协组织的任何履职活动的。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将作为委员评优表彰、警示提醒、劝诫、劝辞及撤销委员资格和换届连任推荐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完善政协委员激励机制
市政协设立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个人等奖项,届内每一年评比表彰一次。政协委员任期内2次(含2次)以上获得市政协表彰并符合其他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对成绩突出,多次获得市政协及上级政协有关表彰奖励的委员,市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推荐使用建议。
(二)细化奖励标准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依据委员年度履职考核情况,由各专委会、各县(市)区政协,按参加考核委员总人数10%左右的比例,以委员履职报告记录情况作为参考依据进行推荐,并由全会表彰组向委员履职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后确定最终人选。(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各县市区政协主席不参加评选)。政协黑河市委员会作出表彰决定(大会表彰组负责),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全体委员,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协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警示提醒、劝诫
委员履职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专委会主任负责相关警示提醒、劝诫工作,通过约谈、电话等形式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劝诫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案。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一次的;
(二)常务委员一年内一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连续三年未提交提案(联名提案)或社情民意的(按全体会议年度)。
第八条 劝辞及撤销委员资格
委员履职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做出劝辞意见,本人不同意辞去委员资格者,提交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一届内累计两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常务委员中一届内累计两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任何履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五)届内没有提交任何提案(联名提案)或社情民意的(按全体会议年度)。
第九条 连任推荐
在市政协换届时,按照换届方案及委员履职综合考评情况,由各专委会负责本专委会委员,提出连任委员建议人选,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换届领导小组。
第十条 委员对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专委会提出意见,或直接向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成立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委员联络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委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届终综合考评,提出考核结果的运用意见,接受委员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协委员联络处为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各项委员履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协黑河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政协黑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黑河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报告
姓 名
填表时间
单 位
政协黑河市委员会
政协黑河市六届 次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表
一、委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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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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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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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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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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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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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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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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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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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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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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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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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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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特邀 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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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 |
委员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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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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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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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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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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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注:此页首次需填写,其它年份每次只填届次和年度,其余项如无变化不再填写
履职 述职 (本职岗位工作情况及政协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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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考评 称职优秀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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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主任签字 : |
二、委员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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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事项 |
履职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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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政协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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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会 填参会或请假 |
开幕式 |
闭幕式 |
小组讨论 |
小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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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委 会 填届次或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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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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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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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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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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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会 议 填名称或请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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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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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政协各类会议上发言情况 包括(全会小组讨论、大会发言及书面发言、专委会会议等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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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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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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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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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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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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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联名提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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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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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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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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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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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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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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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情民意采用及转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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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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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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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调研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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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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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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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视察、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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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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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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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座谈会、参加征求意见会、民主测评等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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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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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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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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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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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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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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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表有关体现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文章情况 |
国家、省级采用 (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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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采用 (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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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公益事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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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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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地方经济做贡献其他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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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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