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2015年12月9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20年8月10日政协黑龙江省
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立案提案中遴选,数量一般为立案提案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 重点提案应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具体可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以及爱国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点提案遴选程序: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组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各自提交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商有关提案承办单位,从当年办理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
(二)初选。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提案督办部门充分协商,对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研究、分类遴选,初步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主席会议审定,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实行主席会议成员分工协商督办制度,采取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督办相关重点提案。
第七条 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形成的情况报告,重要的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协商情况以省政协信息方式转有关部门。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全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